永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永清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永政辦〔2019〕81號
發(fā)表日期:2019-11-20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高新區(qū)管委、經開區(qū)管委,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縣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結合相關要求和工作實際,制定了《永清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并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永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永清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縣政府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guī)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政府法律顧問依法執(zhí)業(yè),保證法律顧問在政府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發(fā)揮積極作用,根據(jù)《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冀政字〔2015〕25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法律顧問,是指根據(jù)需要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家或法律專業(yè)人士。
第三條縣司法局局長主持縣政府法律顧問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第四條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應訴股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法律事務;
(二)依法維護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二章 法律顧問的聘用條件和聘用程序
第六條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并在所從事的律師、司法、仲裁、法學研究等專業(yè)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或屬于本專業(yè)領域公認的杰出人士。
具體聘用條件為: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和職業(yè)操守,具備與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相適應的專業(yè)素質;
(二)具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或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yè)影響力;
(四)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具有5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且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在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xié)會的行業(yè)懲戒。
(五)年齡:30-55周歲,聘請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年齡可放寬到65周歲以下。
第七條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由縣司法局在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六條規(guī)定的聘用條件的人員中進行選聘。聘請執(zhí)業(yè)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采取招標方式面向律師事務所,由中標聘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內按照條件選擇,報司法局審核;聘請執(zhí)業(yè)律師以外的專家、學者等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采取縣司法局審核方式確定。通過招標或審核方式確定的政府法律顧問單位,由縣司法局報縣政府審定。由縣司法局簽署聘用合同,頒發(fā)聘書。
縣司法局應將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情況向縣財政部門備案。
聘請執(zhí)業(yè)律師為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yōu)先聘用縣域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第八條聘用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簽訂書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明確約定聘用期限、工作職責、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聘用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
第九條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期限為1-3年。
第十條受聘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司法局應當解除與受聘法律顧問的聘用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明顯無法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xù)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或累計三次以上不按照縣司法局工作安排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
(五)受到所在單位行政或黨紀處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xié)會行業(yè)懲戒的;
(六)從事與其職業(yè)、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縣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有其他嚴重失職、失信行為或者不能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等情形的。
第三章 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以防范、控制法律風險為主,法律補救為輔,主要為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1、對政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法律建議;
2、對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法律建議;
3、對以縣政府或單位名義擬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法律建議;
4、為縣政府及單位起草或審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意見;
5、為縣政府及單位起草或審查信訪答復意見;
6、起草或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
7、參與重大涉法涉訴和信訪問題的接訪、調解和處理;
8、接受專班委托參與重大、專項問題的調解和處理;
9、參與縣政府重大項目的談判,并提出法律建議;
10、參與涉及縣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討論,并提供法律建議;
11、接受縣政府及單位的委托,代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等訴訟活動;
12、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xié)調,反映社情民意,并提出相關的法律建議;
13、按縣政府要求,參加或列席縣政府相關會議;
14、按時參加縣司法局召集的法律顧問會議并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15、指導和協(xié)助縣政府所屬部門和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的法律顧問工作;
16、協(xié)助縣司法局進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7、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涉法事務。
第四章 法律顧問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
中,享有以下權利:
1、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參與權;
2、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3、獲取服務報酬的權利;
4、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5、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政府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職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縣政府及部門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2、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工作內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謀取利益;
3、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無關或其他損害縣政府及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
4、不得散布有損縣政府及單位聲譽的言論;
5、不得參加非法組織;不得參加旨在反對國家、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罷工等活動;
6、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商業(yè)活動;
7、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以外的利益;
8、法律顧問在履職中發(fā)現(xiàn)所處理的法律事務與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9、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政府法律顧問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由縣司法局根據(jù)政府及部門需要統(tǒng)籌安排。縣政府以及相關單位需要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特別是因重大訴訟、仲裁或者重大項目談判、重大信訪事件處置等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提供法律建議或其他幫助的,由相關單位向縣政府提起書面申請,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批準后,轉縣司法局,由縣司法局根據(jù)工作需要,統(tǒng)籌安排確定法律顧問承辦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報酬列入縣財政預算,由縣司法局統(tǒng)一支付。
第六章 法律顧問的報酬和結算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報酬堅持“以案定酬”制度,按照《永清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費用“以案定酬”標準》,由縣司法局負責建立臺賬,給付方式為按季度結算給付,由受聘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出具正式票據(jù);聘請執(zhí)業(yè)律師以外的專家、學者擔任法律顧問的,按照相關財經制度執(zhí)行。
第十六條政府法律顧問在縣司法局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不占用行政編制,在履職過程中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縣司法局統(tǒng)一支付。
第十七條政府法律顧問為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應當支付的報酬,由縣司法局向縣財政申報年度預算。預算經費不足時,由縣司法局向縣財政申請追加預算。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縣司法局負責對縣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縣司法局對受聘的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介紹信等委托證明。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永清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委派流程
永清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委派流程
1、各相關單位需要縣政府法律顧問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向縣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批轉至縣司法局。
2、縣司法局按照縣政府要求,根據(jù)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委派具體法律顧問負責,并函告相關部門和法律顧問。
3、申請單位與法律顧問就具體案件進行對接,開展法律服務活動,直至案結事了或階段性辦結。
4、法律顧問將整個案件辦理過程匯總,形成卷宗,報縣司法局備案,作為結算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