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縣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 | ||||
發(fā)布機構:高新區(qū) 發(fā)布日期:2020-1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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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公開條例》),規(guī)范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縣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guī)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分兩種情況進行: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相關站所和單位確定并制作、更新,經制作機構負責人初審和分管領導復審。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統(tǒng)一受理、分別辦理”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辦負責受理,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相關站所和單位。相關站所和單位負責辦理,經本站所和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即可由工作人員直接答復;重要或敏感信息報主管領導同意后答復。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辦積極協助并參與保密審查,并負責對本縣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guī)定、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 第七條 查涉及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應公開。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開。 第十條 經審查,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進行確定。在報審時,應具體指出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作區(qū)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第十三條 需要報有關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有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時,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保密范圍規(guī)定,確定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同時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按規(guī)定在其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五條 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規(guī)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違反本制度,對發(fā)布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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